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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良性运行的困境与对策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19-12-06 09:52

  [摘要]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是驱动政府高校管理模式机制改革,优化人才评价与激励,促进高校教师职业公平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回归。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将面临政府职称管理模式难以转型、高校内部治理难以保障公平、社会参与职称制缺失、与之相关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缓慢的主要困境。为推进高校治理体系改革纵深发展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我国应从政府、高校、社会三个维度协同构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综合治理机制,以克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

  [关键词]职称评审;评审权下放;性质;困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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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职称是学术资源配置、人才专业技术能力的基本指标,也是高校治理问题突出的领域。一项关于“哪些职业最受职称评审之累”的社会调查显示,教师职业排在首位,而“职称评定”高居教师“十大痛”之首[1]。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是破解职称评审积弊,驱动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与扩大的重要改革。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教师职放校,校自职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2017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教育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该年度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对于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关系,强化政府服务监督功能,消解职称评审问题,落实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高等教育治理模式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等都具有重要意。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良性运行的困境与对策

  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性质分析

  厘清高校办学职称评审权下放行为的性质,是理政管理与校自办学,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持续发展,进一步深化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基础。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与单位制的影响,我国公立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被视为教育行政审批的事项[2]。理论与实务成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视为教育行政权的组成部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启动、运行及管理都认为是政府行为。虽然部分高校在高校职称评审权全面下放就具有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但都是经过教育行政部门部审批而获得。主流观点也一直坚持高校获得教师职称评审权是政府授权委托的结果。2017年11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毫无疑问,该规范主张高校职称评审权属于政府权力,高校教师评审权下放是政府将此授权委托高校行使,委托人保留收回授权行为权力的传统观点。

  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良性运行面临困境

  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是驱动政府高校管理模式机制改革,优化人才培养与使用,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公正的重要制度创新。但是,由于我国保障和驱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基础性及配套性制度建设尚未完成,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良性运行将面临一些阻碍,实施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

  三、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良性运行的对策

  高校评审权下放面临上述困境,影响到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序下放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因此,我国政、校、三度建合治理机制,以保障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良性运行助推高校,校治理治理现化。(一)进一步理顺政校关系构建和谐、权责分明的政校关系是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良性运行的基础,也是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与扩大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关系是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前提要求。相关部门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理顺政校关系:一是科学划定政府与高校的权限。政府应立足于高校举办者、管理者与服务者的基本定位,全面退出进一步下放高校管理权力,强化宏观调控功能。高校应定位为办学者,具有自主决定办学事务的权利。明确高校办学自主权属于办学主体的基本权利,非来源于政府授权,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办学权利属于高校所有。以将高校职称评审权定位为高校自主办学权内容之一为契机,进一步驱动政府与高校人才管理权限分工。二是进一步推进政府高校管理模式转型。以有限政府理念为指导,摒弃传统的细微管理模式,退出对高校学科、专业、科研、人才等具体领域的干预,强化政府对高校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办学水平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二)强化政府职称评审监督功能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为发挥政府监督功能,促进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建议应进一步推进政府职称评审制度创新,强化政府监督功能。一是强化职称评审监督组织建设。我国应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职称监督机构,配置足够的监督人员,保障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二是构建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分工与协作机制,实现高校职称评审的全程式监督,消除监督真空。三是创新监督方式。在采取抽查、备案、巡查等常规性监督方式基础上,监督部门可探索采取远程监督、信访监督、委托监督等新方式,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制定高校教师评审指导性标准和评审基本程序要求,为高校职称评审提供参考。加强对高校职称评审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监督。四是强化职称评审监督责任规划,明确政府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等责任,促进监督者正当行使权力。

  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是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的重要内容,也是驱动人才管理体制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虽然我国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将面临一些阻碍与挑战,但实现高校职称自主评审、自主聘用与自主评价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趋势。我国应协同政府、高校、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克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保证高校职称评审权放得下、落实得好。

  参考文献:

  [1]郭立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需打破固有利益格局[J].河南教育(高教版),2016(11):61.

  [2]姚荣.论我国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公法规制[J].高校教育管理,2017(4):47.

  [3]金自宁.大学自主权:国家行政还是社团自治[J].清华法学,2007(2):24.

  [4]袁文峰.我国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监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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