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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流意识形态与创意文化产业融合的可能及其实现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赵编辑时间:2019-06-27 09:40

  摘 要: 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在创意文化产业当中的引导力、渗透力,是新时代意识形态教育文化化发展的必然诉求。文章在解析二者融合何以可能的基础之上,探讨了二者融合何以乏力及如何实现的问题。创意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主流意识形态的引导,主流意识形态只有不断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实现在创意文化产业中的文化领导权。

  关键词: 主流意识形态; 创意文化产业; 融合; 实现

论主流意识形态与创意文化产业融合的可能及其实现

  创意文化产业经济性与意识形态性兼具的特质,决定了其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担负起文化人的社会责任。然而,创意文化产业在现实发展中却始终存在着回避、淡化乃至消解主流意识形态之倾向。新时代加强主流意识形态与创意文化产业融合研究,不仅有助于产业本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文化领导力,切实维护国家文化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1 主流意识形态与创意文化产业的融合何以可能

  创意文化产业和主流意识形态,一个作为经济实体,一个作为上层建筑,二者之所以能够发生关联,一方面在于创意文化产业本身具有独特的二重属性,另一方面在于意识形态文化化发展的现实诉求。

  1.1 创意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性,决定了其不能脱离主流意识形态而存在

  创意文化产业是一种“以创意和知识为核心,力图将抽象的文化转化为具有高度经济价值的新兴‘精致产业’”[1]。经济性与意识形态性兼具,是其区别于传统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经济门类的主要特征。所谓经济性,指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意文化产业通过市场交换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再生产的商品属性、产业属性。所谓意识形态性,主要指的是创意文化产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具备教育人民、引导社会意识形态走向的文化性、思想性。同经济属性一样,意识形态性也是创意文化产业内在的、固有的客观属性。从主体角度而言,创意文化产业主要是依靠创意主体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意和加工,创意主体的意识形态首先会凝聚于创意文化产业生产过程。从客体向度而言,任何创意文化产业的生产都是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文化与创新需求,其在内容上也体现了对于一定的人、社会、组织的生存境遇、意识形态的关怀与文化生活方式的设计。因此,创意文化产业不只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产业,同时还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宣传的重要载体和场域。正如乔治·索罗斯在其《走向全球的开放社会》一文中所言: “当文化成为一种舞台,上面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理论势力彼此交锋。而文化绝非什么心平气和、彬彬有礼、息事宁人的所在,要把文化看作战场,里面有各种力量崭露头角、针锋相对。”

  1.2 意识形态文化化发展取向,客观上要求其必须加强对创意文化产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渗透

  “意识形态”本意是指“关于观念的科学”。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意识形态是与社会经济形态、政治形态相对的范畴,并主要通过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宗教、哲学、历史、文学、艺术、神话等文化形态表现出来。改革开放以来,受内外因素影响,我国意识形态教育日益呈现出文化化之取向。“意识形态渗透在不同的文化形态中并通过这些文化传播和影响人的主观世界的过程,就是其文化化的过程”[2]。意识形态的文化化趋势,丰富了主流意识形态的载体选择,拓展了主流意识形态的作用空间,但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与价值认同的实践方式。尤其是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等文化交流新方式的出现与发展,以往单一的主流意识形态通过权威方式产生价值认同的生态被破坏,意识形态的文化环境复杂化了。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如何在创意文化产业中进一步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的引导力,使其对建构、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性做出思想上的自觉认识和行为上的自愿选择,无疑成为了新时代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一项重要议题。

  2 主流意识形态与创意文化产业融合何以乏力

  创意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性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性,决定了二者的融合是一种“应然”。然而,现实中,受内外因素影响,二者的融合并没有成为理想中的“实然”。

  2.1 社会转型的加速,使得主流意识形态自我调整适应性明显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各个方面都在发生着深刻改变,主流意识形态同社会的其他构成因素一起也正经历着深刻的转型。然而,由于理念转换滞后、体制机制革新乏力等导致主流意识形态自我发展与改革始终行动迟缓。就主流意识形态对创意文化产业影响力来看,其调整适应性明显不足。以文化市场问题价值倾向引导为例,当前的主流意识形态无论是在引导标准上,还是在影响方式上都明显迟滞。时至今日,针对文化市场上的一些非主流文化产品,相关部门在评价标准上依然聚焦于庸俗内容出现的频率上、作品主题对“主旋律”的反映上。而在影响方式方面,传统的禁言、禁播、封杀或 “一劳永逸”式的镜头删减等行政化手段在今天依然还被反复使用。如此做法,最终导致的是这样一个二律背反现实: 一方面,主流意识形态竭力主张要以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为创意文化产业生产的标准和定位,期冀文化产品皆能够弘扬正能量、唱响主旋律; 另一方面,在行业市场里“思想性”常常让位于“票房”和收视率等,“回避崇高、欲望狂欢、疏离信仰、精神流浪等成为了当前文化产业的普遍现象”[3]。市场经济条件之下,过于强调政治的权威性而忽视文化产业属性,势必造成主流意识形态对文化产业价值引导的式微。

  2.2 价值选择的失衡,导致主流意识形态在创意文化产业中不断被边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益驱使,许多创意文化企业往往打着“客观公正”或“揭露事实” 的名义,回避、淡化乃至消解主流意识形态。譬如,在价值中立的思想影响下,一些文化企业要么“生产一些空虚的、无厘头的、快餐式的、非主流的、只为了博观众一笑的平庸化的文化产品”[4],要么生产一些蕴含所谓的“普世化”价值的文化产品,还有一些文化企业更是打着创意的幌子,或是以新的包装暗自引入、传播西方腐朽、落后乃至反动的意识形态,或是另辟蹊径去挖掘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戏说历史,或是对一些权威的民族英雄、道德模范进行恶搞、丑化乃至攻击等,以博取眼球效应,换取产品的关注度和吸引力。文化市场的种种意识形态乱象之所以会层出不穷,主要就是因为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漠,以致其在价值选择上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社会思想影响。因此,在鼓励创意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如何引导市场主体恰当地平衡产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成为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创意文化产业时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2.3 文化全球化的发展,导致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内影响力与国际争鸣力受到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文化全球化发展日益加速。就意识形态领域而言,文化全球化一方面造成了文化个性与文化共性、文化民族性与文化世界性、文化主权与文化霸权等矛盾的凸显,另一面又导致各国普遍陷入意识形态教育何以因势而化的共同处境。所有这些都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在国际上的表达方式、影响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国内而言,文化开放的深入,使得一些所谓的“国际化”的“创意”文化产业裹挟着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肆意冲击着国人的“三观”,不仅稀释了主流意识形态在文化领域中的主导性、权威性,还导致了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西方腐朽落后思想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渗透与生长。文化全球化时代,如何察觉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抵制西方国家借助文化产业进行的意识形态入侵,成为了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3 主流意识形态与创意文化产业的融合何以实现

  主流意识形态的自我变革与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主体社会责任的激发与调动、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构成了主流意识形态与创意文化产业融合实现的三重向度。

  3.1 实现主流意识形态因势而化

  主流意识形态作为“一定统治集团对自己国家精神状况的总体上的自我意识”[5],要想实现大众化,必须首先推动自身的时代化。面对新的世情、国情与党情,相关部门首先要重视新时代强化文化领导权的意义与价值,明确自身维护、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之重责。其次,科学定位,明确责任,确保主流意识形态在创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也不错位。面对当前创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低俗”、“庸俗”、“媚俗”、“价值中立”以及“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政府搭台、经济唱戏”等种种“怪象”,相关部门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在主动变革文化领导方式的过程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主流意识形态在创意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正确角色,应该是“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既要以积极作为的方式确保政治制度、核心价值、文化利益的首要位置,又要在文化产业的具体情境下合理自我约束和反思,以防止因主流意识形态的过分渗透而造成对文化产业的伤害”[6]。总之,加强主流意识形态与创意文化产业的融合,不是简单地宣传和弘扬主流意识形态之思想,而是要以主流意识形态为依托,切实统领创意文化产业各方主体,使其在文化生产过程中能够始终自觉地建构、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进而实现主流意识形态的现实影响力,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文化领导权。

  3.2 增进创意文化产业的社会责任感与意识形态自律

  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是创意文化产业的本性。然而,如果文化产业片面追逐经济利益,“不讲社会效益,不符合人民群众健康有益的文化需求,在某些方面管理疏漏的情况下,即使暂时会谋些蝇头小利,但终会被边缘化直至被逐出市场,经济效益也无从谈起”[7]。因此,创意文化产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经济利益的创造,还要加强意识形态自律。所谓意识形态自律,主要体现为针对主流意识形态对其影响、介入的空间做出自觉认识,对“极端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性的庸俗化泛滥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预案处置姿态”[8]。尤其是在当前,中华民族正在谋求伟大的历史复兴,创意文化产业更应该承担起文化生产的社会责任,科学地建构起文化产业与主流意识形态关系之间的良性结构,恰当地借助主流意识形态为自身发展凝魂聚力。就教育接受规律而言,只有在意识形态接受主体自律的前提之下,主流意识形态教育才能被人们真正接受和认同。

  3.3 激发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坚持为社会主义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一直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基本方向。创意文化产业要想实现自身的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必须始终秉持以人为本之理念,真正把群众喜欢不喜欢、满意不满意、接受不接受、认可不认可作为文化创意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不仅如此,针对市场上各种泛意识形态化及反主流意识形态的文化创意现象与行为,相关部门仅凭一己之力是很难实现全面监管的。健全申诉机制、畅通民意渠道,发动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积极监督,才能实现主流意识形态教育的协同性、针对性及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陈爱华.文化创意意识形态功能的伦理审思[J].学习与探索,2014( 4) : 14-17.

  [2]李辉.论新时期高校意识形态教育的逻辑起点[J].学术论坛,2015( 6) : 167-171.

  [3]胡晶晶.实质与困境: 文化产业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当代解读[J].学术论坛,2014( 2) : 124-128.

  [4]史君,王永友.实现文化产业发展与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良性互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5( 12) : 122-126.

  [5]俞吾金.意识形态论[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6]胡晶晶,葛涛安.文化产业发展中主流意识形态责任的困境及其建构之路[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2 ( 6) : 85-90.

  [7]李长春. 正确认识和处理文化建设发展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J].求是,2010( 12) : 3-13.

  [8]王列生.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识形态前置[J].文艺理论与批评,2007( 2) : 1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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